根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征集“立法金點子”的公告,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議修改的條款
(一)《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建設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條例》第五條建議修改為:“城鎮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區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轄區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經常性綠化的組織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林業、土地、建設、水務、旅游、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調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修改理由:此條修改主要體現海口市強區擴權、下放權力給區里,實行屬地負責的現狀,避免為種一顆樹市級園林綠化部門從東到西,從南到北來回奔波,耗財費時。
(三)《條例》第六條建議修改為:“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達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熱帶濱海資源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以椰子樹和三角梅花為基調的熱帶植物景觀,形成以遮蔭喬林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修改理由:海口市開展“雙創”工作以來,大力種植三角梅花,取得較好景觀效益,故本條增加三角梅花的代表。
(四)《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議修改為:“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竣工后,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理由:此類具體工作交由區級負責,市級負責監督、檢查。
(五)《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建議修改為:“電力、電信、建筑、煤氣、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門因施工、保障管線安全使用或者保證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樹木的,可以向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第三款建議修改為:“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但應當在24小時內向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修改理由:此類具體工作交由區級部門負責。
二、第三章中建議增加如下條款:
第 條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化、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樹木種類、數量登記造冊,存檔影像資料,并且每3年復查確認一遍。
第 條 當年臺風季節前,公共道路的行道樹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防護性修剪;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樹木由綠地養護管理單位組織防護性修剪。
第 條 在道路上進行園林綠化作業的機動車及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車輛開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內光燈;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并設置圍檔;白天在作業區來車方向下少于50米、夜間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第 條 城鎮范圍新建的主干路、次干路綠化帶花草應當設置地埋微噴灌設施,已建成使用的主干路、次干路應當逐步設置。
增加本條的理由:這樣做可以增加城鎮的美觀,減少澆花草阻礙車輛通行)。
三、第四章中建議增加一條:
第 條本章規定由園林綠化行政主部門負責處理的違法行為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決定確定由有關執法部門、機構處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四、文字方面,建議作如下修改:
《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或”字后面加上“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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