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海南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相關成員單位就《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文件(瓊府辦〔2016〕23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相關熱點問題予以解答。
1、問: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主要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現實中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往往捆綁在一起,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請問《實施意見》中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能不能介紹一下主要要點?(人社部門)
答:當前在建設領域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幾種常見現象:一是有些總承包企業與建設單位或分包企業與總承包企業之間發生工程款糾紛后,往往不愿通過建筑管理部門或司法途徑解決問題,而是以為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集體上訪,圍堵施工現場、單位辦公工地或馬路,迫使政府出面協調解決,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二是一些不誠信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包工頭利用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惡意不與農民工結清工資,將工程款與工資捆綁結算,以工程款為結算為借口,引誘農民工以追討農民工工資為名,變相幫助建筑施工企業追討工程款;三是有些“包工頭”攜款逃逸,致使農民工工資難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對此,這次《實施意見》針對現實中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問題捆綁在一起的問題,我們的做法是:一是制定了建設領域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制度實施辦法,要求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后,建設單位須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進度款的25%作為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二是對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適用范圍、設立與存入、使用和公示和監管與責任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建立有效的解決了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捆綁問題,避免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無法界定所帶來的困難,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2、問:為有效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我省從2004年以來就實行了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請問這次《實施意見》中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作了什么調整或采取什么新的舉措?(人社部門)
答: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直以來是社會的難點和熱點問題,為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拖欠,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維護社會穩定,2004年開始,我省建立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2009年為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又在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交通運輸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但目前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部分企業經營困難等因素影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然很嚴重,按現有繳納的比例(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各按2.5%的比例繳存,3000萬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各方首次存入75萬元)即實行封頂政策,最高繳納75萬元,一旦發生欠薪案件,無法滿足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需要,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只是杯水車薪。另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執行剛性不足,發揮作用不到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這次《實施意見》對農民工保證金制度進行了修改:一是擴大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適用范圍,從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擴大到旅游、鐵路、電力及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等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二是適當提高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金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分別按工程中標價2.5%向屬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定的帳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再實行封頂政策;三是建立了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分別按工程中標價2.5%繳存,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在工程項目實施工程中,1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30%;2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50%;3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70%;4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90%;5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保證金免繳。同時對已享受減免政策的在建項目,如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其工程項目按工程中標價的5%繳納農民工保證金;四是推行銀行保函第三方擔保制度,有效解決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
3、問: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可以立案偵查?立案標準是什么? (公安部門)
答:公安機關對人社部門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會依法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安機關將對該類行為依法立案偵查,并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
4、問:如何理解“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公安部門)
答: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規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5、問:《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管管理辦法》主要解決什么問題?(住建部門)
答:一是用來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這也是我們推行實名制的初衷。當前建設領域農民工合同簽訂率低、人員流動性大,用工管理不規范,極易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而政府相關部門沒有有效手段準確、全面地掌握農民工信息,在處理工資拖欠問題時存在一定困難。通過實行實名制,要求企業按照實名制要求加強農民工用工管理,可有效地掌握農民工身份、用工、考勤、工資發放等基本信息,是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措施。同時,實名制的建立也是推行工程款與工人工資相分離、推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的基礎。
二是可解決工程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監督管理缺乏手段問題。當前建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一人多崗”、“人崗分離”等不在崗履職的問題突出,借助推行實名制可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考勤,從而保證項目技術管理力量充實,遏制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6、問:《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管管理辦法》從哪幾個方面入手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住建部門)
答: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主要是從解決農民工信息掌握不清、不全這一問題切入。我們結合管理目標和信息數據采集需要,將實名制管理劃分為四個主要環節,即通過讀取身份證對農民工工身份信息進行采集并以此建立全省農民工基本數據庫,通過進退場登記將農民工分配到所在項目,通過用工考勤對農民工出勤情況進行記錄,通過工資結算與支付實現農民工工資編制和發放實時監控,以身份信息采集、進退場登記、用工考勤、工資結算與支付這四個環節,實現身份清、用工清、考勤清、工資清“四清”目標。
7、問:《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管管理辦法》和以前的管理相比較,有何亮點?在監管辦法上有哪些新思路?(住建部門)
答:首先,該辦法不單純是一個部門或者行業的管理制度,而是一個基礎性綜合性的管理制度。實名制管理,不僅是要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也是加強現場管理人員監管,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更是掌握農民工底數,制定宏觀政策從而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手段依據;
其次,堅持最大化采用信息化的方式來推行實名制。建設領域農民工用工具有總量大、分布散、流動性大等特點,傳統采用紙質實名制臺賬的方式無法適應管理需要。我省將按照“統一操作平臺、統一數據標準、協同建設、分級負責”的原則,開發全省統一的實名制監管系統,各級有關主管部門,項目各參建單位均可依據權限使用,能做到除人員信息采集登記及工資卡領取激活需要現場辦理外,進退場登記、考勤、工資結算支付等其他實名制管理流程均可通過實名制監管系統實現,盡量減少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工作量。
8、問:我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辦法的主要內容?(工商部門)
答:主要是通過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將用人單位分別認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實行分類監管并對失信單位進行重點監控的一項制度。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分為A、B、C三級,A級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B級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基本合格企業,C級為勞動保障失信企業。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按通知申報、初步審核、等級評定、社會公示程序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已評定守法誠信等級的企業實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有應當降級或升級的情形時,按規定降低或提升其誠信等級。
9、問:我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工商部門)
答: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將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的一項制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向社會公布: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以上(含三萬元)的;
(二)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用工工作時間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四)非法使用童工的;
(五)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施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惡劣的;
(七)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未按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騙取社會保險費的;
(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求職者或勞動者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惡劣的;
(十)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對勞動者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惡劣的;
(十二)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或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
(十三)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引發20人以上(含20人)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以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突發事件的;
(十四)存在其它勞動保障重大違法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社會公布的同時,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銀行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期限一般為1個月。對公布期滿仍未糾正違法行為或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的,可繼續予以公布,直至其糾正違法行為或履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為止。
10、問:我省建立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省總工會)
答:根據陳海波主席提議我們聯合財政部門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一是建立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的政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要求“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
二是欠薪應急周轉金的資金來源和管理。1、省級應急周轉金。省總工會、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工聯【2016】3號)要求,由省總工會、省財政每年各投入1000萬元,連續5年,共籌集1億元,設立海南省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周轉金由省總工會設立賬戶,對資金的日常開支進行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2、市縣應急周轉金。
各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各市縣(區)政府要嚴格按照地級市不少于500萬、縣級不少于200萬的儲備周轉金,墊付后,及時補齊不足,并設立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三是應急周轉金使用的對象和墊付標準。省級應急周轉金的使用對象為:在本省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被拖欠工資且生活困難的農民工。市縣應急周轉金的使用對象為:在本轄區內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對符合墊付條件的農民工,原則上按不超過用工所在地城鎮職工一個月最低月工資標準額進行墊付。
四是應急周轉金使用的條件。用人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需動用周轉金墊付時,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本級政府審批同意后發放。對依法查處具有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欠薪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可動用周轉金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1、用人單位法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導致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一時難以支付且影響其生活的;
2、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現有資產償付拖欠工資但在短時間內難以變現,致使農民工被拖欠工資難以支付而影響社會穩定的;
企業進入破產、解散、被撤銷清算程序,且現有資產足夠償付拖欠工資,但一時難以變現,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3、經本級政府批準的其它因欠薪需要應急墊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發生重大欠薪事件,市縣應急周轉金不足時,可以申請省級欠薪應急周轉金,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審批同意后發放。
五是應急周轉金如何發放。由用人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欠薪農民工的銀行卡號及身份證等相關信息,經勞動監察部門核查確定,由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后發放,將墊付欠薪直接轉入農民工銀行賬戶,原則上不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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