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對外透露,經該院指定管轄,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懷化市原副市長李自成、李文楚(系李自成之女)涉嫌受賄一案近日一審宣判。李自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李文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1959年出生的李自成系湖南辰溪縣人,主要工作經歷均在懷化,歷任沅陵縣委副書記、縣長,沅陵縣委書記,溆浦縣委書記等職,2013年3月開始出任懷化市副市長。2015年5月,李自成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2015年12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自成自2006年至2015年期間,先后利用擔任沅陵縣委書記、溆浦縣委書記、懷化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在沅陵縣和溆浦縣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干部調整提拔等方面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4年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70.15萬元。
法院認為,李自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李自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李文楚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自成系主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認罪,有立功表現;李文楚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依法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方面表示,對已追繳的被告人李自成違法所得人民幣218萬元,被告人李文楚違法所得人民幣36萬元,由追繳機關上繳國庫,對未足額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6.15萬元將繼續追繳。(傅煜曾妍 聶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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