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28日消息(記者羅津)為改善環境質量,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海南省日前出臺《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接下來,海南將對排污單位實行從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全過程“一證式”污染管控。
根據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同時,排污單位應當確保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監測記錄內容包括監測方法,監測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方法;記錄取樣時間、地點、當時設施運行狀況,分析監測數據的時間、公式、方法、結果等。連續監測信息原始數據應當保留不少于1年,其他記錄信息應當保留不少于3年。
而且,我省還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污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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