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山西省政府公布《山西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實施方案》,決定啟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文明守望工程”。根據實施方案,山西省將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通過出資修繕、認領認養等方式,參與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3月23日央視)
樹木可以認養,動物可以認養,如今文物也可以認養了。山西省推行文物認養模式,開辟了一條文物保護的新路徑,讓人眼前一亮。
當前,各級政府承擔了文物養護的主要責任,而一些地方政府的財力有限,撥付的資金難以滿足文物養護的需求,有不少文物的保護現狀堪憂。“認養文物”模式則增加了養護資金的來源渠道,可以從社會上籌得更多養護資金,減輕政府的壓力,讓更多文物的養護得到更多更好的保障。相信,多一個認養人,就會多一份責任心,多一份保護的力量。同時,“認養文物”模式能夠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滿足認養人的愛心需求,實現認養人的社會責任。《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認養文物”模式給認養人提供了一個積極履行文物保護義務的平臺,與法律規定的保護文物義務相一致。
根據山西省的方案,認養人可以獲得一定年限的文物使用權、經營權。《文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據此,允許認養人在法律的范疇之內使用、經營文物,且合理的使用經營能夠充分實現文物的社會價值,讓更多的人領略文物的風采,體驗文物文化,接受文化的熏陶,也能夠激發認養人的養護積極性,增強認養的長效性。文物管理部門有必要制定“認養文物”細則,明確認養人的權利義務,明確認養人可以使用、經營文化的方式和邊界,明確禁止使用、經營的情形,明確違規使用責任,文物管理部門還應對認養文物行為加強指導和監管,確保認養文物行為合法合理,杜絕過度開發、利用文物甚至損壞文物的行為。
筆者以為,“認養文物”模式應該以養為主,以用為輔,以奉獻為主,索求為輔。有了這樣的基調,才能讓“認養文物”模式產生更好的效果,才更有利于文物保護。當然,“認養文物”模式是一種新生事物,其發展完善需要不斷積累經驗,需要一定的過程,而在探索過程中,也可能出現一些問題、漏洞,對此,我們應該多一份耐心,多一份寬容,多一份鼓勵,多提一些建設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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