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制日報》記者從農業部獲悉,7年來,全國累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147.13萬件,其中調解121.6萬,仲裁11.22萬件。
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經設立仲裁委員會2476個,聘用仲裁員5.2萬名,基本覆蓋各涉農縣。此外,已設立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31716個,村級調解小組59萬個,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不斷健全。
但相對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來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群眾知曉度不高,關注研究的專家學者人數不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它的設計實施立足于中國農村現狀,貼合中國國情。”農業部經管總站副站長戴軍告訴記者。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制度設計是有特色的。糾紛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訴訟,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這樣農民維權的途徑得到拓寬,有助于最大化地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則規定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對糾紛進行受理。而且仲裁機構對民商事糾紛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如果再向人民法院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也有特殊性,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一樣,有地域管轄,有特定的受理范圍。不同點在于它限定了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另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點在仲裁員組成上面。仲裁員可以說是不限制年齡,不限制身份的。相關條文明確規定,只要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從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或在當地威信較高、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就可以獲得仲裁員的身份。
重慶萬州區經管站丁曉東介紹,在萬州區仲裁委員會,23名仲裁員中農民仲裁員有7名。仲裁員向星權說:“農村是熟人社會,鄉村調解在實踐中效果非常好。根據我們遇到的糾紛來看,80%可以直接通過村鎮調解解決,而且只有1%左右的糾紛在調解后會反悔。”
當然,這一特殊點,也埋下了隱患,仲裁員素養不高成為當前仲裁工作面臨的一大問題。據此,重慶市農業委員會經管處干部何德元就提出將仲裁員分四級評估,然后分級仲裁的建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不收取費用的,農民可以低成本獲得救濟。”在重慶市萬州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庭調研時,農業部仲裁指導處張偉民處長指出了調解仲裁法的第三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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