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發布全國首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指導意見”
上海市體育局日前發布《關于本市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指導意見》),這也是全國第一個有關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19條,內容涵蓋適用范圍、舉辦原則、政府職責、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規范辦賽、安全保障、糾紛處理八大內容,從政府體育職能部門“放管服”的角度,為各辦賽單位提供更加清晰的辦賽指導、服務、監督路徑。
填補制度空白
創新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治理
《指導意見》的出臺,是上海體育改革的又一新舉措,填補了制度空白,實現了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治理方式的創新。
在國務院頒布“46號”文件后,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被取消,各項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呈現井噴式增長。降低辦賽門檻后,社會和市場的活力被激發。上海體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張林認為:“市民對健身的需求越來越高,他們參與全民健身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賽事活動,僅僅靠政府辦賽不能適應多元化多層次增長的健身需求,必須調動社會和市場的力量。賽事審批放開了,以前全國的馬拉松賽事一年只有兩三場,現在一年有300多場。”
在日益活躍的群眾性賽事背后,也暴露出良莠不齊現象。有的賽事組織運作不規范,還有被納入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賽事活動出現虛假報名信息等,引申出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如何保障規范性的新課題。但目前國家層面僅有《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一部相關管理文件,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有序治理,尚缺乏專門的制度規范,這與蓬勃發展的現狀極不相稱。
《指導意見》從醞釀到發布,可謂恰逢其時。張林認為:“體育項目講規則,是其顯著的特點,賽事活動也要講規范。這對推動全民健身、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提升城市知名度,都有著積極正面的效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指導意見》順應全民健身活動發展需求,提出相應的規范和要求,對政府事中事后監管提供依據,把宏觀的問題落到實處,將在全國產生一定的影響力。”
優化服務效能
政府轉變角色監管不缺位
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管齊下,協同推進。《指導意見》體現了“放管服”結合的要求。
《指導意見》中,明確了辦賽單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包括確定“誰主辦誰負責,誰承辦誰落實”的辦賽原則;確定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鼓勵各辦賽單位實行賽事屬地化備案。
上海市社區體育協會會長張祥泰認為,《指導意見》明確了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原則,為賽事活動舉辦者提供咨詢服務。這對體育協會、單項體育組織、社會體育俱樂部賽事舉辦者是件大好事。去年,上海第二屆市民運動會有三分之一的社會體育組織申報承辦各類賽事活動,不少社會體育組織賽事舉辦者熱情很高,可對舉辦條件不清楚,無法咨詢,使賽事籌備過長,賽事發動面也不夠理想。
《指導意見》的出臺為社會力量參與體育事業增添了新動能,既鼓勵市場和社會力量舉辦百姓喜聞樂見的賽事和活動,又規范了辦賽要求,體育行政部門如何做好賽事指導服務面臨新的挑戰。確實,開放市場和社會辦賽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一個扶持、培育、規范的過程。建議體育行政部門加強信息公開力度,健全信息公開內容,讓百姓快捷、便利地獲取參賽、觀賽訊息。可增設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指導服務窗口,完善賽事咨詢、報備服務,把指導社會辦賽真正落到實處。
積極努力探索
提升辦賽者主觀能動性
在大力發展體育產業、推動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指導意見》強化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規范操作與安全底線。
嘉定區體育局副局長徐葵認為,《指導意見》定位清晰,明確各自權責賽事;對活動可能涉及的安保、醫務、綠化、高危項目和航空、涉水項目等相關報批、監管程序及責任部門進行了梳理,也為辦賽單位指明了路徑。“對辦賽單位來說,舉辦高危項目相關賽事需要相關許可、人數超過1000人需要報批公安等。對參賽者來說,也可通過了解規范化操作流程,對自身參賽安全有個保障。”
《指導意見》中提到,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納入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合格供應商名單。納入市、區兩級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應當嚴格遵守體育行政部門相關管理規定。這一創新型提法,得到業內人士的一致肯定。
上海市黃浦區淮海樓宇體育促進會會長、新聯維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衛慈認為,這里所指的合格供應商包括已經獲得規范化建設標準認證的群眾體育社團。因此,《指導意見》出臺對今后群眾體育社團的規范化建設是起到積極作用的。成立十一年的淮海樓宇體育促進會,已擁有230家會員單位和10多萬名會員,“健心、健身、健智”文體活動,深受樓宇職工喜愛。他說,體育行政部門在宏觀管理、優化服務上,對體育社團仍需專業性的指導和服務。
上海市體育局關于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體育事業,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組織和承辦體育賽事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范本市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是指在本市開展、面向社會、非單位內部(含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以強身健體、娛樂休閑、社會交往等為目的,市民自愿參加,內容廣泛、形式多樣的體育賽事和活動。
(二)本市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遵循“誰主辦誰負責,誰承辦誰落實”的原則,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三)本市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以安全為底線,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服務參賽市民。
(四)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加強對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為賽事活動舉辦者提供咨詢等服務,督促賽事活動舉辦者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等職責。
(五)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納入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合格供應商名單,納入市、區兩級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應當嚴格遵守體育行政部門相關管理規定。
(六)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對其舉辦的賽事活動負責,承辦方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七)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具有承辦賽事活動的相應管理和工作人員;
3、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時間和地點,由舉辦者自行確定或協商確定。
(九)全民健身賽事名稱應當與實際內容一致。未經市級體育單項協會或市體育行政部門確認,不能冠以“上海”字樣。未經全國體育單項協會或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部門確認,不能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未經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確認,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名稱不能冠以“世界”、“亞洲”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
(十)鼓勵各類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于舉辦前10個工作日,向賽事活動所在地的體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者就賽事活動有關事項向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單項協會咨詢的,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單項協會應當提供相關服務。
(十一)舉辦游泳、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按照《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舉辦水上水下體育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舉辦航空體育競賽應按照《全國航空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鼓勵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主、承辦方,根據賽事活動規模,成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競委會、組委會、籌辦小組等組織機構,按照競賽規程、規則和實施方案,負責競賽活動的籌備、組織和安全等工作。
(十三)舉辦預計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承辦方應按照《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到公安部門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十四)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主、承辦方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十五)舉辦賽事活動期間,需占用道路、急救、無線電頻率等社會公共資源,使用救護車、業余無線電臺等特殊設備或涉及其他業務手續時,由賽事活動舉辦者向公安、衛生、綠化市容、交通、無線電管理等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十六)在街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應遵守《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空氣重污染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
(十七)鼓勵本市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十九)參與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競賽過程中出現違背賽風賽紀要求的,可通過競賽仲裁小組或仲裁委員會解決;
2、參與賽事活動過程中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可通過保險解決,也可由舉辦者與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進行裁決。
將“放管服”改革落到實處
潘 恩
“放管服”改革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國體育系統積極探索“放管服”改革,已取得積極成效。
概而言之,“放”即簡政放權,降低準入門檻;“管”即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服”即高效服務,營造便利環境。如何在簡政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上下功夫,這是推進“放管服”改革向縱深發展的要點之一。比如完善體育管理部門權責清單,減少政府和部門自由裁量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深入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有效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努力提升體育部門管理服務效能和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等。比如針對群眾性和商業性體育賽事審批取消后的監管問題。比如對于群眾廣泛參與的體育運動項目,如何更科學制定賽事開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和要求等。如何主動向社會公布公開信息,鼓勵體育產業大眾創業,更好地為促進就業創業降低門檻,為各類體育市場主體減輕負擔,從而激發有效投資,進一步為公平營商創造條件,為群眾創業生活增加便利,讓廣大企業和群眾有更多獲得感。這是“放管服”改革的根本意義所在。
上海市體育局發布《關于本市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無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之舉。作為全國第一個有關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共19條,內容涵蓋適用范圍、舉辦原則、政府職責、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規范辦賽、安全保障、糾紛處理八大內容,從政府體育職能部門“放管服”的角度,為各辦賽單位提供更加清晰的辦賽指導、服務、監督路徑。《指導意見》全面、系統、可操作性強,在全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46號文件頒布后,商業性和群眾性賽事審批被取消,各項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呈井噴式增長。如何進一步創新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治理;政府轉變角色優化服務而監管不缺位;如何提升辦賽單位主觀能動性
只有管得好、管到位,才能放得更開、減得更多。應當說,上海市在這方面做出了積極有為的探索。《指導意見》無疑是上海體育改革的又一新舉措,也是我國地域性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治理方式的創新之舉。
只有深化對“放管服”改革的認識,才能切實增強改革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上海市立章建制“敢為人先”的精神,不僅順應了全民健身活動的發展需求,更是深化了對“放管服”改革的認識。在推動全民健身大力發展體育產業的時代背景下,《指導意見》的發布,從宏觀意義上講,更彰顯其為市場增活力、為發展添動力的深層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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