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27日)從省國家稅務局了解到,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共同發布的《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公告指出,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條件會適時調整,具體《目錄》可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此外,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省國家稅務局提醒廣大車主,是否享受小排量汽車減稅稅率是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凡2017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均可享受車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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