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粉案
關鍵詞:菌落總數、2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
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收到《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兩批次生粉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公司生產上述兩批次生粉共計582袋,共計銷售488袋,違法所得292.8元。該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2.8元和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賴某英、柯某、姜某霞三人朋友圈發布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違規廣告、疾病治療
2018年,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賴某英、柯某和姜某霞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涉嫌發布違法廣告。
富迪健康科技小分子肽,品名為小分子肽固體飲料,配料表:大豆肽粉(非轉基因大豆)、菊粉,并非藥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所指的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賴某英、柯某、姜某霞三人分別作出賴某英處罰款150000元;對柯某處罰款150000元;對姜某霞處罰款100000元。
十、海口瓊山昌起電動自行車商行(陳學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關鍵詞:電動車、產品質量、不合格
2019年10月1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瓊山昌起電動自行車商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抽檢檢測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型號:TDT5139Z-A)的“整車質量”“尺寸限制”項目不符合“檢驗和判定依據”中標準要求,當事人于2019年9月9日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海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所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作出如下處理意見:維持原結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臺鈴電動自行車(型號:TDT5139Z-A)1輛;沒收違法所得120元和罰款40000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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