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管理辦法》印發
降低相關航空和船運企業出境修理成本
7月22日,我省印發《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切實降低相關航空、船運企業的出境修理成本,讓企業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紅利。
《辦法》進一步明確享惠主體要求,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受貨物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所屬航空企業具備民航管理部門頒發的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且主營運基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自有或光船租賃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所屬船運企業,具備有效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已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辦法》進一步細化資格認定與告知程序,擬申請享惠資格的意向企業應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由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及其駐瓊派出機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海口海關、省稅務局依職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享惠企業名單。
《辦法》還明確了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運營自用相關要求。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是指享惠企業載入民航管理部門頒發的運行規范中的航空器及其使用的零部件,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在解除海關監管前僅限享惠企業從事航空運輸經營,可濕租(不得干租)給其他單位;以退租等方式退還出租人的,應經海關同意,并按規定補繳進口關稅。運營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是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所運營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船籍港登記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在解除海關監管前僅限享惠企業從事經營,可航次租賃、定期租賃(不得光船租賃)給其他單位;以退租等方式退還出租人的,應經海關同意,并按規定補繳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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