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為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三亞市工商局發布系列典型案例,從案情介紹、處理過程及結果、分析提示等方面,向廣大消費者戳破一個個消費陷阱,并詳細講解防范措施,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案情:4S店隱瞞二手車里程表被修改 消費者購車后發覺上當投訴
消費者張先生2015年10月在三亞某4S店購買一輛二手轎車,購車時經營者告知的車輛的行駛里程為7萬多公里,車上里程表顯示的也是7萬多公里。但是,張先生在做保養時發現該車輛在其購買前的實際行駛里程已超過9萬公里,張先生要求經營者退車并賠償購車后更維修、保養等各類費用20000元。經營者稱汽車的行駛里程表不是他們修改的,且汽車里程表是否被修改他們也無法識別,不存在過錯和欺詐的行為,不同意消費者訴求,張先生于是向三亞市工商局投訴。
三亞市工商局收接到投訴后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經營者是2015年8月7日,從車主楊女士手中回收購進的該輛轎車,當時該轎車里程表上顯示的行駛里程是70221公里,經營者在回收該輛轎車時通過對車輛的外觀、內飾、年限、發動機狀況、行駛里程等進行綜合檢查、評定進而估價。
需要指出的是,經營者在對該車輛行駛里程進行檢查時,不僅查看了該車輛里程表顯示的行駛公里數,而且查詢公司業務系統的維修記錄所顯示的行駛里程,發現該車輛2014年3月8日的維修記錄顯示的行駛里程已經為96870公里,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把這一事實告知車輛的出讓者,稱里程表被人為修改過,并把這一情況作為評估車輛價格的重要因素。后經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車輛出讓人協商一致,最終以90000元(88000元車身回購價、 2000元車輛違章押金)的價格回收購進該輛轎車。
2015年10月14日,當事人以103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輛銷售給投訴人張先生,當事人銷售該輛轎車時車輛的行駛里程表顯示的行駛里程數為70396公里,當事人向購車人出具的“定期保養提醒卡”上標示的當前公里數也為70396公里,當事人并未將該輛轎車的里程表被修改過的事實如實告訴購車人。
處理:多次協調后 4S店回購二手車并賠償罰款8萬元
在三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的多次調解下,當事人與消費者張先生于2016年5月12日達成調解協議,以123000元的價格回購了銷售給張先生的轎車(即退車并賠償消費者維修車輛等損失23000元)。
對于當事人的行為,三亞市工商局認為其在銷售二手轎車時,隱瞞了車輛的里程表被人為修改這一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屬于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的行為。
三亞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處理消費投訴,按照消費者提出的“退車、并賠償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維修、保養等費用”的要求,以123000元的價格回收了該涉案車輛,認錯態度良好,于是從輕處罰。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三亞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提示:經營者要如實告知 消費者要保留憑證
在該案例中,經營者反復強調沒有故意調整里程數的違法動機,且銷售此車給客戶時的里程數和收購該車的里程數是一致的,并有收購合同證明,沒有惡意調整里程數的違法行為。但是其在銷售車輛時,對里程表被修改這一事實是知情的,且其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而汽車的行駛里程對購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且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因此其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所指的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構成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所指的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三亞市工商局提醒,廣大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一定要將商品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消費者,尤其是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產品信息不得隱瞞,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一定要保留相關的購物憑證,確保在日后的維權過程中時有蹤可循、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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